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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涛
原告章某与被告张某系母女关系。在原告章某的丈夫因病去世后,母女二人因15万元钱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而对簿公堂,双方各执一词。西城法院近日审理了此案,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章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章某诉称,被告于2005年12月14日、16日先后两次向原告夫妇借款共计15万元,因被告系原告夫妇的女儿,没有要求其出具借条。2006年2月4日,原告丈夫因病去世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拒绝。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某辩称,2005年12月,我因涉及离婚问题,原告与我父亲答应赠与我15万元,并于2005年12月14日、16日将15万元交付与我,我与原告之间系赠与关系,不是借款关系,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之母。因被告离婚住房问题,原告与其夫(2006年2月4日去世)于2005年12月14日、16日分别给付被告人民币5万元、10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没有书面借据或欠条,虽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证人证言用以佐证,但均为间接证据。正如原告所述,诉争为家庭内部经济纠纷,鉴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否定以下事实,即双方交付款项时未明确性质。否则,双方就应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由被告出具欠条,原告不能以具有亲属关系作为不留凭证的理由。故原告主张双方系借款关系无法使法院形成内心确信,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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