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王科一碰手机就发颤:“好像得了短信恐惧症似的。”而王科的“病因”则是,“收了一条短信,老婆和我离婚;发了一条短信,老婆占去了大部分家产,‘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事情发生在了我的身上。”
去年7月,王科去父母家接孩子,结果将手机忘在了家里。他刚出门不久,就有一条短信发了进来,妻子打开一看,目瞪口呆之后是愤怒不已,短信内容是:“老公,你在哪里?我想你了。”妻子据此认为,王科有了外遇。争吵、冷战、分居,经历了这几个过程之后,夫妻双方都有点筋疲力尽了。于是,王科又给妻子发了一条短信,其内容为,倘若彼此无法沟通了,同意离婚,离婚时,在财产分割方面,妻子可以多得。 不想,这条短信又给他带来了麻烦。去年11月,妻子正式提出离婚。王科则在财产分割上反悔,并表示,自己当初发这条短信是冲动之举,而且短信不可能作为证据。而妻子则认为,既然说过让自己多得财产,且短信一直保留着,就应该作为证据。
无奈之下,王科前几天去请教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所长贾喜栓。他得到的答复是,短信可做证据使用,但其具有易修改、易编辑等特点,因此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就成为是否具有证据证明力的重要依据。既然王科已承认确实发过这样的短信,那么其妻子完全可以将其当作证据,而法院采用的可能性相当大。听了这个解释之后,王科只好接受现实:“婚得离,财产多给对方些,就不上法院去折腾自己的面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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