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丈夫同意妻子就终止了妊娠,丈夫为此以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为由,诉请法院准予他与妻离婚并索赔2万元。近日,宜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韩某与伍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伍某便有了身孕,夫妻俩高兴之余想到孩子出生后,仅靠两人现有的收入难以维持生活。于是,经两人商量后,韩某便前往广州打工挣钱。不料,丈夫离家后,伍某考虑到自己还年轻,应响应国家晚婚晚育的号召,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便做了引产手术,终止了妊娠。韩某得知此事后,认为妻子私自终止妊娠,剥夺了他的生育权,要求与妻离婚,并向妻子索赔精神损失费2万元。 据了解,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女方怀孕后双方可以协商做人工流产,终止妊娠,但女方有权自己决定是否生育。法院认为,作为丈夫的韩某虽然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妻子可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伍某怀孕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她自己决定,伍某没有和韩某协商,自行终止妊娠,这一行为是合法的。 蒋治甫记者杨元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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