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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 多是财产纠纷
日期:2008-07-24 新闻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从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实施至今,丰台区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超过21000件,从中发现一些新情况。

  离婚上法庭呈现5个新特点

  1、从相对高发到逐渐趋于理性的平稳状态,数量呈逐年递减之势,其中离婚案件尤为突出,2001年和2007年受理案件数相比,降幅达32.9%。

  2、因婚姻家庭关系纠纷发生的民事诉讼案件案由众多,除离婚(约占80%左右)外,主要集中于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赡养纠纷。
 
 
 
在事实认定方面,往往牵扯法官较大精力。

  3、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之势。尤其是在2003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有的人使用虚假姓名进行登记离婚,并虚构或瞒报夫妻共同财产,为再次引发财产等纠纷留下了隐患。

  4、新类型婚姻家庭案件逐步增加,案件审理难度愈发加大。调撤率基本保持在60%左右,结案方式仍可以调解为主(包括调解结案及通过调解达成的撤诉结案)。

  5、94%以上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绝大多数案件由基层人民法庭审理。去年丰台区法院各人民法庭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占82.3%。婚姻家庭纠纷案存在4个新难题夫妻共同财产来源多样分割难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呈现多元化的特点,由工资收入、投资收益、预期利益等共存。离婚当事人要求分割处理的财产类型多、内容新,既有有形财产,也有无形财产,且数额日益增大,来源越来越复杂。

  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得比较原则,比如未将夫妻分居等情形下的夫妻财产区别对待,导致夫妻先分居后离婚时,在财产的处理方面发生争议;分居期间恶意隐匿财产、非法转移财产及伪造债务的情形时有发生。

  又如,对知识产权还未曾实现的经济利益,即知识产权的期待权,未作规定,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的估价机制,此类纠纷较难处理。

  虚构债务情形增多认定难一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起诉前通过隐匿财产或毁灭相关证据,甚至事先找人打假借条作伪证等,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法院根据一方提交的“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做出判决,就会导致“夫(妻)债妻(夫)还”,或一人之债务共同偿还的现象,不利于对善良方当事人一方的保护。

  探望权行使方式不明确执行难因为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子女探望权强制执行时问题较多。具体有以下几种:1、探望权的实现方式不明确。当事人离婚往往存在敌对情绪,在协议时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探望时间、地点与方式,很难就探望权的行使问题达成一致;一旦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在执行中就会出现困难。如一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当事人要求探望子女时,不仅仅是看望,还要让子女在自己的住所留宿,或是寒暑假在一起较长期的共同生活、外出旅游等。一旦对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法院如何处理这样的纠纷,就成了难题。

  2、探望权无法正常行使,强制执行难。

  3、被探望者拒绝探望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法院强制执行探望时,孩子钻在父母一方怀抱中不露面,导致探望者近在咫尺却看不到孩子的尴尬现象。

  离婚救济制度有待发挥司法智慧新婚姻法对离婚设定了三项救济制度,即家庭劳务补偿制度、经济帮助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是由于这些救济制度的规定过严,在审判中有待司法智慧发挥作用。

  1、劳动补偿制度——新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实际上,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家庭并没有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因而实践中通过该条规定得到经济补偿的非常少见;而且法律对家务劳动的价值没有合理的评价标准。

  2、经济帮助制度——新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解决。”

  这一规定的适用条件限制过严;同时,经济帮助所要解决的生活困难有严格时限,即指离婚时已存在的困难,致使部分离婚后产生困难的当事人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审判实践中,运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获得赔偿的案件非常少。两个直接障碍:原告举证困难、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过窄。

  重婚(主要是事实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有很大的隐蔽性,受损害一方无法有效举证,经法院调查后能证实的也很少,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

  而法定事由的规定欠缺周延性,如对现实生活中的“情人关系”、“艳遇”,甚至包括嫖娼卖淫等,无过错方是无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导致离婚,是否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制表/吴千千RB196

  丰台区法院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单位:件)

  案由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离婚 3086 2758 2726 2187 1996 2075 2070

  解除非婚同居 31 42 50 31 8 10 4

  婚约财产纠纷 97 2 2 2 1 1 3

  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 36 26 52 50 72 88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 1 2 2

  抚养、扶养关系纠纷 107 100 136 129 149 101

  抚育费纠纷 296 136 158 126 115 97 132

  扶养费纠纷 9 22 11 38 18 41 27

  监护权纠纷 24 21 6 4 2 4

  生身父母确认 1 1 2

  确认收养关系 1

  赡养纠纷 104 69 111 109 72 84 74

  解除收养关系 2 10 8 8 10 8 ` 5

  探视子女权纠纷 28 11 12 17 19 15

  分家析产 98 110 138 117 85 91 116

  撤销婚姻纠纷 1 1 1 1

  婚姻自主权纠纷 1 1 1

  其他 24 3 3 8 3 2 5

  合计 3747 3349 3367 2836 2511 2657 2645

  图为离婚一般对女性伤害大,女性应调整心态,开始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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